10月15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对酒后到网吧无端滋事的被告人马某、马某某、李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六个月不等刑罚。
2011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马某某酒后来到修武县高村乡某网吧内,无故毁坏网吧内的电脑及桌椅,并让网吧管理员将网吧内监控删除,因网管不从,同在网吧上网的被告人李某某便擅自将监控主机交给马某,后被马某带到网吧外用砖头砸坏,之后三人又将网吧内的监控显示器损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电脑等物价值320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马某某、李某某结伙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民个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系主犯但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系从犯,并且三人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