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云台山法庭连续受理了13起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方庄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云台山法庭坚持快审快结、及时为金融机构盘活资金的原则,经过近两个月的认真细致的审判和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分别与被告赵某等 人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二原告又分别与 秦某等21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后,二原告向赵某等18人发放贷款合计215.27万元。但是借款人赵某等 人未按期归还本息,二原告遂起诉至云台山法庭。云台山法庭接到案件后,克服当事人众多,且部分在省外务工,送达难等因素,通过电话等手段与被告人取得联系,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实行诉调对接、全程调解,并多次告知不还款的法律后果,并强调此举的后果会在信用征信系统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力求案结事了。经过云台山法庭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告人赵某等积极与二原告协商还款事宜,其中3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延期还款的补充协议后原告撤诉,另外7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云台山法庭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