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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30 08:45:36


    第一条 党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本院各支部和个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党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予以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全县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单位常备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不说明的;

    (四)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五)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 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的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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