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女方讨要的彩礼过多,男方不得已退婚。退婚后男方讨要先前给女方的彩礼,却遭拒绝,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将钱全额返还男方。
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矛盾的起因竟是女方多次索要彩礼,男方还没等程序走完,已拿不出钱财,最后不得不退婚,回过头来向女方讨要彩礼。
杜男和郭女是邻村人,经媒人撮合,俩人成了一对恋人。谈婚论嫁期间,女方要求男方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经过小见、大订、传喜(订婚仪式的一种)等一系列程序,最后结婚。男方也表示同意。这期间,女方便以各种理由,多次向男方张口要钱。刚相识时,女方称急用钱向男方借钱,男方一次就给了3500元。几天后,女方称一个人太寂寞,要求男方给买个笔记本电脑玩玩,男方也买了。按习俗,小见、大订、传喜等程序走完后,男方已付给女方5万多元。这时,男方认为程序已经走完,便和女方谈起了结婚事宜。谁知,女方此时又提出了让男方再给3万元彩礼,并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的要求,否则不办结婚手续。听到这些,家庭本就不太富裕的男方一下蒙了,最终和父母商量后要退掉这门婚事,并要求女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可女方认为男方前边给的钱是自愿赠予,拒绝返还。眼看着已经拿出的几万元钱要打水漂,男方决定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修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件时认为,《婚姻法》明确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依法判决女方返还所有财物给男方。同时,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彩礼作为地方习俗,由来已久,很难在短时间内改掉,要靠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来逐步解决。但人们在进行婚约行为时,对彩礼一定要掌握限度,要以增进日后夫妻双方感情为目的,不能将婚姻当作商品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