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最终决定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2011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身穿购买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字样的制服窜至卫辉市陈召煤矿,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被害人高某8500元,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2012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身穿购买的迷彩军装窜至焦作市91部队医院门口,冒充军人骗取被害人李某12000元,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家属积极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