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公然实施抢夺,连续作案五起,抢夺被害人现金及手机价值共计4425元。飞车毛贼连续作案,一时间人心惶惶。
2013年1月18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被告人李某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抢夺数额4425元接近“数额巨大”的5000元标准,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依法应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决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