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和王小明从朋友发展成恋人关系。王小朋家境较好,恋爱期间李华以创业为由向王小朋借款3万元,并出具有借条。一年之后两人因性格不和分手。分手后,王小朋多次向李华索要借款,但李华以“赠于”为由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王小朋拿着借条将李华起诉至法院。法庭上,李华称双方恋爱期间,3万元是王小朋主动“赠于”,所以不同意还款。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恋人之间相互借款的事情很常见,但从法律上讲,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常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无区别。《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李华归还王小朋3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