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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参照《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认定居民身份

  发布时间:2013-07-10 11:07:28


   民事案件中,关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区别性规定,在城乡收入和消费水平仍有不少差距的当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赔偿额相差近3倍。然而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居民身份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被侵害人身份,成为困扰法官审理案件的难题。

   为此,修武县法院郑蕾建议比较妥善的解决办法是以被侵害人居住地为主、经常居住地为辅,以统计上城乡划分为依据,通过判定被侵害人居住地的城乡类别确认其身份。该规定系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发布,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对城镇和乡村作了明确界定。该分类是统计工作和管理的重要分类标准。同时,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规定了我国乡、镇、街道及类似乡级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类似村级单位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适用于各项统计调查、区划管理、城乡管理以及信息处理与交换。两类代码均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编制,每一个村级单位都有相应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共15位。区划代码基本长度为12位,第13-15位是城乡分类代码,第13位为城乡分类代码,1表示城镇,2表示农村。如查阅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当事人居住地的城乡划分代码为1,表示其统计时被划分在城镇范围内,如果当事人居住地的城乡划分代码为2,表示其统计时被划分在农村范围内。由此判定其身份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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