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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3-06-20 11:13:14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公开党务信息、审务信息、院务信息的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内容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院党务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尽快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相关信息的,经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尽快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依申请提供的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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