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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3-07-15 11:17:11


   第一条 公开立案程序,加强诉讼指导。在法庭显著位置,将当事人申请立案的必经程序和步骤,需要填写、提交的材料,各类案件应交纳的诉讼费用等注意事项,用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方式公示,并在立案处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负责事项、值班人员姓名等内容,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第二条 严格执行诉讼收费公开制度。公布法院诉讼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凡是未经公布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第三条 坚持和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法庭,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记者经过批准,可以携带有关器材进入法庭,对本庭公开审判案件进行直观的采访报道。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有关裁判文书与庭审材料等。

   第四条 强化庭审的透明度。凡是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应当当庭小结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和争议焦点等,使诉讼当事人明确了解庭审的进展和结果。

   第五条 扩大执行工作的公开性,促进执行公正。对于法院正在办理的执行案件,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对于本院办理的重大执行案件或者社会关注的案件,可以向社会公布执行工作的程序、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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