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因喝酒过量,开着一面包车在修武县城一红绿灯前停下后便睡了起来,怎么也叫不醒,后被执勤民警送了交警部门,6月14日,修武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小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10月15日,被告赵小酒后驾驶上面包车行驶至修武县行政拘留所门口红绿灯西侧等候通行时,赵小因酒醉坐在车上睡着,后面的车辆怎么响喇叭也不见这辆面包国行驶,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也叫不醒赵小,后将赵小拉到交警队里。经血醇检验鉴定,赵小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其血液乙醇含量大于80 mg∕100ml的醉酒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醉酒程度、所驾车型、行车线路(系城际主要道路)及里程等所存在的危险程度等综合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