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修武县人民法院调解,王女士与叔叔郭某达成协议,郭某将房屋杂物清除后,把强占的房屋返还给了王女士。
王女士父母在其3岁时离婚,王女士由母亲抚养。离婚后其父郭某某一直单身。2011年4月18日,郭某某病故,被告郭某作为原告四叔,此后一直占用其兄遗留下的宅院。2011年5、6月份,郭某就将宅院内的两颗大树卖掉,得款3000元,从2012年起,郭某先后在宅院中间挖了水池,院子西侧砌了墙,并将院子东边界的地基开挖,原告及其母亲多次劝阻并要求返还房产均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后经法院耐心调解,王女士与其叔父郭某达成调解协议,郭某清理修复完房屋后将房屋交还给了王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