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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窃取香烟后退回,大错铸成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3-08-15 10:19:47


    李某伙同侯某、范某破门进入其朋友李一(化名)舅妈乔女士屋内,窃取香烟30条,案发后因害怕被捉,将香烟放还到乔女士家门口,但盗窃行为已经发生,三青年追悔莫及。8月7日,修武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4000元。

    2013年5月21日21时许,李某伙同侯某、范某趁乔女士家无人,进入乔女士家中,将卧室内的一条娇子香烟、6条黄金叶香烟和23条红旗渠香烟盗走,被盗香烟价值2080元。后三人将一条黄金叶以6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商店,并打开一条黄金叶分吸了一盒。次日,乔女士在自家报刊亭听到其他商户称有几个青年拿了二十多条红旗渠香烟来售卖,想到自己家中也有这些香烟,便回家查看,果然被窃。经乔女士打听,三青年是其外甥李一的朋友,乔女士让外甥给三人打电话,李某三人因害怕被捉将剩余香烟放还到乔女士家门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但李某能够在事发后主动退还赃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本案的盗窃数额,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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