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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卡丢入取款机 旁观人取款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3-08-23 10:14:20


    看到他人将取款卡丢在取款机里后,遂将他人取款卡上的12000元取走,自认为是拾到的钱,没想到自己却受到了刑罚。8月22 日,修武县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对吴小兵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1月13日17时许,39岁的王小林拿着写着妻子名子的取款卡到修武县一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取走1000元现金后忙出门,将取款卡丢在取款机上。此时正在一旁另一个取款机上取款的刘民见状后忙将自己的取款卡退出,到一旁丢有取款卡的取款机上分四次将他人卡上的12000元现我取走。此时正在上班的王小林妻子手机上收到几条取款信息,遂打电话问自己丈夫取这么多钱干做什么用,丈夫王小林当急发现取款丢在取款机上,卡上的钱一定是被他人盗走,忙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很快将吴小兵抓获。可吴小兵只是认为自己是拾到的钱没有什么事,并很快将钱退还给王小林。之后,吴小兵还是被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公诉。

    修武县人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小彬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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