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一位摄影师,在风景摄影方面有一定造诣。因金某经营的某品牌苏打水擅自将他的摄影作品运用到瓶标,对其造成侵权,王先生将此案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3年,摄影师王先生到云台山红石峡参加摄影创作时,拍摄了《云台山水》作品。2008年7月,王先生将该作品授权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仁药物公司)独家使用。2010年11月,金先生见明仁药物公司生产的“名仁苏打水”在市面上比较畅销,便想仿冒生产销售,后从百度网搜索与名仁苏打水瓶标一样的《云台山水》照片,未经《云台山水》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王某许可,通过剪切让他人印制为标签,后用于以焦作市今达来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委托由智力多食品饮料公司加工的“名仁”苏打水的瓶体上。金某于2011年4月将该苏打水以18.50\件的价格,销售给安徽省蚌埠市朱某450件,涉及《云台山水》摄影图片共21600张,非法营利1000余元。经河南四方计算计司法鉴定所鉴定,智力多食品饮料公司所加工生产的“名仁”苏打水瓶标上印制的《云台山水》摄影图片与该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王先生的摄影图片系同一摄影图片。
修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王先生许可,复制王先生的《云台山水》摄影作品用于其商品标识,涉案图片21600张,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金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