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0日23时左右,王河驾驶东风小康微型小货车与赵明等3人回自己村。当车行至一山村时,正在路边行走的王林和乔文拦住了该车。经询问得知,王林、乔文是邻村人,想搭乘王河的车回家。由于驾驶室没位置了,王河就让两人上了后车厢。当车行至王林村口时,王林、乔文从车上跳下来。当王河感觉已驶过王林的村庄时,就停了车,却发现车厢里没人了。王河便掉头寻找,发现王林跳车受了伤,当时他也没太在意,而是交代乔文扶王林回去。王林回去后头疼难忍,随即拨打了“120”。经医院抢救无效,王林于次日凌晨1时许死亡。经尸体检验鉴定,王林属外界钝性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缺乏系统的安全行驶知识。王河作为司机,车上搭乘有人,他应时刻注意行驶安全,但其不问王林二人到哪里下车,也不知道二人何时跳车,未尽到司机的安全驾驶职责,所以对本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林从行驶的机动车上跳下,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判决司机王河承担总费用199232.1的20%,计39846.4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司机王河,未取得驾驶资格,缺乏系统的安全行驶理论知识,车厢内搭乘有人,应时刻注意行驶安全,而其未尽到安全驾驶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林跳车的原因,就案件证据来讲,不能证明与王河等3人有关,所以王林跳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有顺路捎人的热心经历,但如果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事故后,即便是好心捎人,心存善意,还是要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