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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愿与不情愿应区别对待

  发布时间:2013-10-14 15:10:39


    在法院审理的借款案件中放弃部分在权的案件并不少见,如何认定是情愿放弃还是不情愿放弃要因案而议。上述案件的一审法官认为原告郭国承包的建筑工程款大多是民工工资。(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利润大约在0.6%到1%之间,是一个微利保本行业。稍有不慎就会亏损。)原告郭国又组织工人进行具体施工或向他人分包。66万元的欠款中直接含有大量的工人工资,从建筑行业的平均利润来看,放弃66万中的21万原告会自愿吗?这公平吗?这等价有偿吗?这明显不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保证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从双方的结算清单和证人陈述及案情来看,被告杨洋承包了某公司的项目。然后将部分工程交由原告郭国施工。因被告不及时给原告结算工程款,致使原告家中被工人围门,和债权人采取谩骂等手段向原告讨债。被告未足额给原告结算工程欠款。造成原告也不能给部分工人结算工资。商家可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但不能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被告乘人之危,迫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不公平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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