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修武县法院判决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王明国无故打掉他人两颗门牙,被依法判处寻衅滋事罪,拘役四个月。
王明国修武县郇封镇农民,做生意发财,并结交较多社会朋。自认为财大气粗王明国,平日里看谁不顺眼,想打就打,想骂就骂,仗着自己拳头硬就对别人横挑鼻子竖挑眼。2013年2月10日晚,王明国与一朋友在修武县文化城与他人发生争执,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双方平息。但民警离开现场后,王明国与朋友又回到文化城,与他人继续争吵厮打,并将他人的门牙打掉两颗,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明国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受害人予以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