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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跑跑”欲告介绍人 虽然是借据法官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4-05-08 14:53:18


   王明拿着张三借自己9000元的欠条来到河南省修武县法院打官司,王明肯定自己胜诉,可白纸黑字的欠条依据,法官不予支持,5月6日,修武法院驳回王明的诉讼请求。这场官司后,王明懂得了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道理。

    今年二月,薛小四欲揽下修武县一小区的一套房的装修工程,但是资金紧张,这时和薛小四、王明都熟识的张三为薛小四推荐了王明。薛小四、王明两人一拍即合。王明遂给薛小四的装修工程出资一万元约定合伙,他们揽下此装修工程, 薛小四给王明打了一张收款为一万元的借据。王明没料到,薛小四拿了一万元后,工程只干了个开头就停了。为此,王明多方讨要,薛小四仅给了王明1000元后就再也不见人影。此时王明认为张三和薛小四是在合谋骗自己,就让张三给自己又打了一张借款9000元的借条。张三给王明打过借条后非常后悔,当天张三就找到王明要求王明将薛小四给王明打的条转给自己。于是,王明就将薛小四给自己打的条转给张三并在借条上做了已还款1000的标注。之后,王明向张三索要9000元欠款,张三认为自己很亏,不愿给王明9000元。王明遂将张三告到法院,要求张三归还自己借款9000元。庭审中王明只说了张三借自己9000元现金,而对薛小四欠自己款的事实和其转让给张三的条据则称与这一借款无关。但法官庭审中听了张三讲述事情经过,并看到了张三拿出薛小四给王明所打欠条的证据,法官以此确定了事实真相。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交付薛小四的10000元款项为工程合伙资金。除去原告获取的1000元退还款,其余9000元在薛小四处。审理认为,该9000元为合伙资金,不具有固定返还性质,且原告将工程款转让给被告的行为是否已通知到薛小四本人,是否经薛小四本人认可无法确定,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不能确定。原告诉称被告借原告9000元现金的诉称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0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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