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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14-06-30 09:22:23


都是他的责任,与我无关……

    案例一

    医疗事故应该谁举证?

    2012年9月份,王某因身体不适,到修武县某医院进行诊治,医务人员遂对王某进行诊疗用药。王某在用药结束起身离开时倒地身亡。事后王某家人多次向医院索赔,医院以不存在医疗过错为由拒不赔偿。为此,王某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举证责任产生分歧。王某家属认为,此案的举证责任应在医院方,医院一方应证明王某死亡与诊疗活动无关,否则即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医院一方则认为,王某家属应证明王某死亡是由医疗行为造成。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家属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王某家属未能提出相关证据,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三种情形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实践中,第一种情形,即关于“诊疗规范”的认定易产生较大分歧。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诊疗规范”并非指所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而仅仅单指“医疗技术规范”。本案中,院方并不存在前述三种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法院依此认定应由王某家属就院方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二

    发生纠纷,如何申请鉴定?

    2012年11月,赵某到医院为孩子接种乙肝疫苗。第二天,孩子出现发烧、起皮疹现象,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赵某认为,此事件责任全在院方,是医疗事故。院方则认为孩子死亡与其诊疗行为无关。庭审中,双方均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因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结果可能不能显示诊疗行为与接种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向双方释明,并引导双方选择了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院方存在医疗过错,法院因而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纠纷时,会遇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因果关系鉴定、损害程度鉴定的各类申请,法院在收到不同种类的申请时应当如何处理,这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六种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很大程度上免除了医方的责任,且医疗事故鉴定内容局限于对现存鉴定材料进行字面意义上的项目分析,从而很少会认定医方过错及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而医疗过错鉴定一般会含有全面的分析诊疗过程和医疗损害原因的可能性及参与度。本案中,法院引导纠纷双方选择了医疗过错鉴定,并以该鉴定结果依法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

    案例三

    医疗官司=马拉松式诉讼?

    2010年9月,陈某因感冒到医院行肌肉注射治疗。一个月后,陈某发现其左右腿不同,后诊断为左下肢神经源性跛行。陈某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将医院告上法庭。案件审理中,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后李某又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待第二份鉴定意见作出时,此案已审理了将近两年。此时,由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院方再次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纠纷双方苦不堪言。

    说法

    司法有着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因此法律要求,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应在六个月内结案。医疗诉讼由于其专业性与复杂性,往往会出现双方反复拉扯的“马拉松式诉讼”的尴尬,极大加重了纠纷双方的诉累。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引导双方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商,以减少纠纷双方诉累。最终,本案在法院及社会调解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历时两年半,纠纷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四

    手术风险vs医疗事故

    2013年3月,蒋某因子宫肌瘤到所在地的医院进行子宫全切术,术后出院半月,蒋某出现尿失禁,再次到医院后被诊治为输尿管狭窄、肾积水。蒋某认为是医院手术时误切断其输尿管,导致其肾积水、输尿管狭窄,并以此为由向医院请求损害赔偿。院方以出现以上情形是正常手术风险而非医疗事故为由拒赔。蒋某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说法

    众所周知,手术伴生着一定的风险,但正常手术风险还是医疗事故的性质认定,成为此类案件的重点。一般情况下,法院依据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经验常识、鉴定意见和专家证人意见等对此进行认定。本案中,手术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曾对输尿管进行过处理,但是手术记录中没有关于对输尿管进行修复的记录,也没有在子宫切除之后、伤口缝合时,对输尿管的性能完整进行检查处理,故合议庭认定医方的手术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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