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修武法院作出裁定,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以下简称焦作邮政储蓄银行)对被申请人焦作飞猛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飞猛公司)抵押土地使用权变价所后,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案是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后,修武法院首例裁定支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2年10月10日,焦作邮政储蓄银行与焦作威猛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威猛公司)签订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焦作邮政储蓄银行向借款人该公司提供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1日至2013年8月10日,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同时,焦作邮政储蓄银行与担保人焦作飞猛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该公司位于修武县产业集聚区五源路北侧地号为03-13-022的土地使用权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焦作邮政储蓄银行向修武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新民诉法规定,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提异议,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后,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修武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