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难是让法院长期以来头疼的问题。6月30日,笔者从修武法院获悉,该院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以邮寄等方式送达为依据,多次邮寄退回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从而准确运用司法解释提高了办案效率。
李某诉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被告郭某送达已受理立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考虑到郭某在外做生意时间紧张无法随时到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案件承办法官让郭某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以方便向郭某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郭某就这样一去不复返,直到开庭宣判再没露过面。
为了在法定审限内及时结案,法院多次采用邮寄方式均无法送达,法官到郭某提供的送达地址多次询问查无此人,郭某提供的电话亦是无人接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之规定,按照邮寄文书的邮局回执单上的日期视为送达判决书,一起当事人恶意提供虚假送达地址案件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