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武法院作出裁定,申请人某银行对被申请人某公司抵押土地使用权变价后,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案是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后,修武法院首例裁定支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2年10月10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向借款人某公司提供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1日至2013年8月10日,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同时,某银行与担保人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该公司位于某县产业集聚区武源路北侧地号为03-13-022的土地使用权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作为申请人向修武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新民诉法规定,法院受理申请担保物权案件后,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提异议,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后,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修武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裁定,从及时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得到了很好的“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