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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七条狗,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4-08-26 16:18:44


    8月18日,修武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偷狗的薛某有期徒刑18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据法官介绍,薛某之所以会被判重刑,是因为他属于累犯。

    从2013年4月到10月,薛某伙同他人,6次偷了7条狗,事后卖得赃款2400余元。经鉴定,薛某所盗犬只总价值7000余元。

    修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盗窃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薛某属于累犯,所以法院决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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