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夫妻离婚而将父母财产处分所引起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判决朱某、宋某离婚协议中约定5间楼房归朱某所有的民事行为无效。
2007年7月,朱甲与宋某结婚,并婚生一子,2008年7月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朱甲抚养,并约定财产(含朱甲父母所有的房屋5间)归朱某所有。2009年5月,朱甲与宋某因婚生子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此时,朱某父母才发现其于1997年所建的5间楼房已被朱某夫妻离婚时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经协商未过,故就此提起确认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5间楼房是朱某父母在1997年所建,其所有权人为朱某父母,并非朱某与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朱某与宋某离婚时协议将朱某父母的5间楼房予以分割的行为是无效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