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城关镇张某和李女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一年后李女就与他人同居生活。随后李女又起诉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男方以女方存在过错为由,索要精神赔偿。近日,修武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宣判,在准予上述夫妇离婚的同时,判决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抚慰金5000元。
修武县城关镇30多岁的李女十年前与张某结婚,结婚后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可双方因家庭锁事经常发生吵架,后二人开始分居。分居一年后李女就同第三方王某开始同居生活。去年10月,李女以性格不合、分居时间较长为由将张某起诉到法院,申请示法院判决其与张某离婚。
庭审中,王某称,李女自和自己分居后即与王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其间经双方村干部多次调解,李女某依然不思悔改。因此,李女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为此请示法院判令李女给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与被告性格不合而与他人同居,虽经干部多次调解仍然不愿和好,坚持离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法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鉴于原告在离婚中具有重大过错,其行为给被告造成了相应的精神损害,根据实际情况,法院支持被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