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现将司法鉴定当中的风险予以告知。
一、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专业人员根据相关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司法鉴定可能得出对当事人不利的鉴定意见。一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就要面临承担不利鉴定意见的法律风险。
二、不按时交纳鉴定费,又不提出减、缓交请求,或者提出减、缓交请求未达成合意仍不交纳鉴定费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终结鉴定的风险。
三、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超过规定期限即丧失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司法鉴定依据存在重大缺失,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现场查看,难以得出明确的意见,当事人要承担终结司法鉴定的风险。
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仍申请进行鉴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需进行鉴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由鉴定机构进行咨询性鉴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咨询性鉴定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当事人对提交的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当事人不如实、全面提供相关评估资料,或者不能对鉴定资料来源作出说明,对因此造成的鉴定意见偏差,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鉴定材料,或者不配合鉴定机构的现场查看等工作,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终结司法鉴定的风险。
七、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资料,须经人民法院组织有关当事人质证后,由人民法院移交各鉴定机构。
八、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鉴定资料,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