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司法公开,促进庭审工作规范化建设,增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庭审功能,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省、市法院《关于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集中旁听案件庭审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集中旁听案件庭审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5月5日—12月5日
二、组织实施
(一)分工负责,分步实施。本院开展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各审判业务部门、政治处、法警队和立案庭按照各自分工,全面完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的各项配合工作,确保活动规范、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审管办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全面组织旁听庭审活动按计划有序开展。
2.审判业务部门负责确定本部门拟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并于开庭前至少7日将案件相关情况(包括案号、案由、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以及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介绍案情基本情况的书面案情简介)报送审管办登记备案,并提前做好法庭布置和庭审各项准备工作。
3.审管办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专项台账,对各审判业务部门报送的案件审查后予以登记,并详细了解案件开庭的相关情况和要求后,立即通知办公室提前联系拟参加庭审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同时通知法警队提前做好值庭和庭审安保等相关准备工作,通知政治处提前做好庭审视频设备的调试工作和庭审相关配合工作。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涉及到的典型案例、庭审评议和座谈征求意见等事项,提前通知政治处做好摄影、摄像及宣传报道的相关准备工作。
4.办公室安排专人担任联络员,专门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的联络和接待工作,自接到本院审管办通知三日内,联系确定参加庭审旁听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同时报审管办登记备案。在开庭日当天,安排联络员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到审判庭参加庭审旁听。庭审结束后,根据工作安排,配合审管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庭审评议或安排与审判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印有法院领导和全体中层正职干部联系电话的监督联系卡,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日常沟通和联络。根据旁听工作情况,专门组织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各项工作、特别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相关工作的意见反馈。
5.法警队安排专人负责警力调配,全力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的庭审值庭和安保等工作。
6.政治处安排专人配合庭审工作进行,提前做好法庭卫生及相关视频设备的调试,对庭审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和视频直播,并将庭审视频统一刻录光盘和备份存储。
7.政治处负责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典型案例、庭审评议和座谈会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及宣传报道。
8.审管办于案件开庭前一日,组织本院开庭的合议庭成员和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联络人,以及法警部门、行政装备部门和宣传部门相关人员召开协调会,认真安排和检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的每一项工作和每一个环节是否落实到位。并于庭审当天,全程负责庭审旁听各项工作的协调,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庭审旁听工作都能顺利进行,都能获得代表和委员的好评。
(二)确定范围,重点安排。按照省法院统一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的案件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本院可以重点选择以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1.职务、金融、涉黑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必须旁听);
2.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如医患纠纷、交通人身损害赔偿、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案件等);
3.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
4.有较大影响的新类型案件;
5.重大信访或有较大信访因素的案件;
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等;
7.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三)组织评议,及时反馈。
1.庭审开始前,审管办和办公室安排专人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庭审案情书面简介和庭审评议征求意见表,指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庭前准备、审判程序、审判作风、庭审驾驭能力、法官仪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2.庭审结束后,审管办和办公室直接收集意见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相关院领导以及审判人员进行座谈并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旁听案件类型征求意见表,详细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兴趣旁听的案件类型,及时汇总梳理后再次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
3.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审判庭要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审管办和办公室要定期分析、研究后向院党组提出工作建议,并将院党组及院领导的相关意见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书面反馈。
(四)明确任务,统一考评。本院要结合庭审视频直播和“三同步、两公开”工作的开展,合理确定各审判业务部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的案件数量,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专项内容。具体任务及考核标准如下:
1.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三个人民法庭、行政庭分别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至少5起,审监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至少3起,立案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管辖权异议庭审案件至少2起,旁听的重大信访或再审申请和申诉复查听证案件至少2起。以上旁听案件中,主管审判业务的副院长和专职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开庭的案件至少1起,各审判业务庭庭长担任审判长开庭的案件至少1起。
2.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避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出现时间冲突或在某一时间段过度集中,要求各审判业务庭每月至少安排1件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并提前到审管办登记,便于审管办协调办公室统一安排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事宜。
3.为进一步扩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的社会效果,审监庭可以结合开展的庭审评查工作,邀请人民观审团成员、民主监督员、廉政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以及法学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士和代表委员共同进行庭审旁听,并现场发放庭审评查表,对庭审进行全面评查。各相关部门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的落实情况,统一纳入审判事务管理专项考核。对未完成旁听案件数量或配合旁听庭审工作不到位,影响全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活动整体效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绩效考核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4.结合全市法院“优秀庭审、优秀裁判文书和优秀主审法官”评比活动的开展,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作为参选优秀庭审的必备条件,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旁听评议意见作为评选优秀庭审和优秀主审法官的主要参考意见。
(五)督导检查,通报问责。为确保全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的有效开展,本院组成专项督查小组,适时到各审判业务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直接参加庭审旁听和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活动的意见及建议,发现问题,现场督导整改;对开展活动不重视、落实工作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除在全院通报批评外,按照相关规定问责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顺利进行,成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活动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审管办,具体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各项工作的协调与落实。根据省、市法院统一要求,此次开展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实行责任制,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审管办、办公室、法警队、政治处和各审判业务庭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审管办和办公室负有联络协调责任,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二)加强沟通,积极协调。要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相关情况,争取对旁听庭审活动的理解和支持,全面协调本辖区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国、省、市、县、乡镇)旁听案件庭审。审管办要协调办公室提前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旁听案件类型征求意见表,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具体意见,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件,提前预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对需要检察院派员参与诉讼的刑事庭审案件,要提前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的情况告知检察院。5月底前,各主管院领导要结合到分包联系点与代表团成员座谈沟通的工作,及时向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介绍旁听庭审活动相关情况,征求代表有兴趣旁听的案件类型,专门安排庭审,诚心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参加旁听。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庭审,不予邀请参加旁听。
(三)加强汇报,全面总结。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月报告制度,要求各审判业务部门务必于每月20日前,及时将单位旁听活动的开展情况(包括案号、案由、开庭时间、合议庭成员、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姓名,以及本月旁听案件的数量等相关信息)书面报送审管办,审管办及时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中院审管办。 12月1日前,审管办要对本单位旁听庭审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统一报送中院审管办(书面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另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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