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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法院审判质效评估指标及审判管理事务工作考核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14 16:49:03


    为有效提高审判工作质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本院审判工作,增强法官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实现审判工作良性循环,根据《焦作市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审判质效评估指标和审判管理事务工作,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分别采用100分制进行考核。

    审判质效评估指标

    (一)公正与效果指标(30分)

    第一条  立案变更、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

    是指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后被二审撤销的案件数、二审改判(含变更)数、二审发回重审数、再审改判(含变更)数、再审发回重审数按各自权重之和占一审和再审结案数的比例,每有一个百分点扣4分(以二审改判案件为标准,1个发回重审案件折合0.6个改判案件,1个立案变更案件折合1个改判案件)。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

    第二条  民事一审案件陪审率(5分)

    一审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民事一审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达到4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责任部门: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

    第三条  服判息诉率(10分)

    是指1减去上(抗)诉、上级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新收案件数、上级法院再审收案数与一审、再审案件结案数的比值。达到8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

    第四条  民事案件调解率(5分)

    是指调解结案数占民事可调案件结案数的比例。达到27%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责任部门: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

    (二)效率指标(53分)

    第五条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分)

    是指法定审限内结案的案件(不含执行)占总结案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法定审限内结案即实际审理时间不超过诉讼法规定审限的已结案件(实际审理时间为信息系统中的“结案日期”减去“立案日期”;因当事人和解而扣除审限,扣除审限时间超过1个月的,超出的部分计入审理时间;扣除审限事由是如下几类的案件,扣除审限时间可不计入审理时间,包括:鉴定、公告、评估、处理管辖权异议、中止和检察院阅卷;按法律规定需重新计算审限的案件,实际审理时间自重新计算审限时起算)。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

    第六条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5分)

    是指所有诉讼案件审理时间指数的平均数,达到0.8的得满分,每少0.01扣0.25分(不含以特殊程序审结的案件;因当事人和解而扣除审限,扣除审限时间超过1个月的,超出的部分计入审理时间;扣除审限事由是如下几类的案件,扣除审限时间可不计入审理时间,包括:鉴定、公告、评估、处理管辖权异议、中止和检察院阅卷;按法律规定需重新计算审限的案件,实际审理时间自重新计算审限时起算;以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的案件,审理时间指数计为0.9,未在审限内审结的,审理时间指数计为0.6)。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行政庭

    第七条  15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指数(15分)

    是指审理时间超过15个月仍未审结的案件数占受理案件数的比例,每1‰扣5分(分子项不含破产、涉外、涉港澳台、执行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的案件和截至6月20日前审理时间超过15个月但未超过18个月的案件)。

    从6月21日起,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仍未审结的案件按照每1案折抵5件15个月以上未结案件数计算,审理时间超过2年仍未审结的案件按照每1案折抵10件15个月以上未结案件数计算,审理时间超过3年仍未审结的案件按照每1案折抵20件15个月以上未结案件数计算。(以上案件包括6月21日以后尚未审结的18个月以上未结体外循环案件,不含破产、涉外、涉港澳台、执行案件和依法中止审理的案件)。2014年上半年考核仍以18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和体外循环案件为计算分子。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行政庭

    第八条  上诉案件及时移转率(10分)

    是指本院上(抗)诉案件的卷宗材料及时移转中级法院立案的案件数占本院上(抗)诉案件数的比例,达到8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及时移转是指中院二审收卷时间与原审网上结案时间相差不超过50天。本院自原审案件网上结案时间向中院移送卷宗时间超过50天但不超过55天的,按照每1案折抵0.5个及时移转案件折算;本院自原审案件网上结案时间向中院移送卷宗时间超过55天但不超过59天的,按照每1案折抵0.2个及时移转案件折算。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

    第九条  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及时立案率(10分)

    是指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及时立案的案件数占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新收数的比例,达到8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发回重审案件及时立案是指中级法院以发回重审方式结案的案件自结案之日起在50天内退还原审卷宗,本院于收到原审卷宗之日起5天内立案的,以及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自结案之日起在58天内退还原审卷宗,本院于收到原审卷宗之日起2天内立案重审的,也包括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自结案之日起第60天将原审卷宗退还本院,本院于收到原审卷宗当天立案重审的。

    再审案件及时立案是指本院再审裁(决)定作出之日起45天内立案的,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在结案之日起58天内退还原审卷宗,本院于收到原审卷宗之日起2天内立案再审的,也包括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在结案之日起60天内将原审卷宗退还本院,本院于收到原审卷宗当天立案再审的。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

    第十条  工作量指数(3分)

    是指法院年人均结案数与法官年人均结案数之和。本院部门工作量指数排名第1位的得满分,其他部门以第1位的平均值为最高值,按比例打分。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

    (三)规范性指标(17分)

    第十一条  流程信息录入完整准确(6分)

    案件自接收诉状开始到生效为止各环节的基本信息应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的,视情形分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两类,一般差错每处扣0.3分,重大差错每处扣1.5分。

    一般差错指个别性的因过失漏填、错填某信息项;重大差错包括且不限于错填、漏填项目过多或次数过多,故意错填、漏填信息项,出现新的体外循环案件,裁判文书(含诉中裁定)、庭审笔录、生效信息、预收诉讼费票号等方面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等情况。

    因故意错报导致基础数据严重失真的,以规范性指标项的总分值(20分)为扣分上限。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

    第十二条  流程管理信息与司法统计数据一致(2分)

    流程管理信息各类案件数据(除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外)应与司法统计数据保持一致,每有一项不一致扣0.4分。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

    第十三条  数据核查(5分)

    核对案件卷宗与流程管理信息录入情况是否一致,一般信息不一致的,每处扣0.2分;涉及收结案时间、当事人身份、结案方式、裁判文书、审限变更手续等关键信息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因关键信息不一致导致基础数值严重失真的,以规范性指标项的总分值(20分)为扣分上限。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

    第十四条  重要信息误报数(2分)

    包含且不限于涉及刑事案件生效情况、宣告无罪、抗诉、检察院撤诉、行政机关败诉、涉邪教组织、涉外、涉港澳台等案件数据信息错填、漏填的,未按要求上报重要调研项目所需数据的,每处(次)扣0.4分。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

    第十五条  庭审笔录实时录入率(2分)

    在开庭时实时同步录入庭审笔录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达到4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本项自考核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计算,之前同步录入的庭审笔录数可计入本项分子。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

    审判管理事务

    (一)综合调研

    第十六条  调研任务

    按时、按要求完成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布置的各项调研任务。每少落实一项扣10分。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

    第十七条  工作总结、信息、简报及材料报送

    按时、按要求完成本院布置的审判管理各项工作汇报,12月18日前向本院审管办报送年度审判管理工作总结(附电子版);从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向本院审管办报送工作简报或信息3篇(均附电子版);按时报送审判管理工作相关材料。报送以上材料不符要求或延期报送的,每件(次)扣5分;漏报每件(次)扣10分。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

    第十八条  落实上级工作要求

    按时、按要求参加本院组织的审判管理工作会议或业务培训,每迟到一次扣5分;每缺席一次扣10分。积极配合本院完成上级法院布置的审判管理各项工作;每出现一次落实不到位的,扣10分。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

    (二)审判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  数据核查

    未按照本院统一要求开展案件数据核查工作的,每次扣10分;数据核查不认真,自行核查未发现错误,在上级法院统一核查或抽查中发现错误的,每处扣5分;同一问题被三次以上核查未有效整改的,每项扣10分。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

    第二十条  审限监控

    案件超审限在网上显示为红灯被上级法院审管办监控发现的,每案扣20分。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

    第二十一条  案件管理

    没有按照本院审判管理工作要求,仍然出现年底不立案、少立案,或在12月20日前提前编立下一年度案号的,每发现一案扣10分。对市中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或指定审理的案件,未在收到原审卷宗之日起三日内立案并录入案件信息系统的,每案扣5分;出现新的体外循环案件的,每案扣20分。

    责任部门: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

    (三)案件评查

    第二十二条  常规评查

    未组织开展案件常规评查工作的,扣20分;全年常规评查案件数未达到已结案件总数的20%的,每少1%扣2分;经其他途径评查发现有问题而常规评查未发现的,每件扣10分。

    责任部门:审监庭

    第二十三条  庭审、裁判文书评查

    全年庭审评查数量未达到开庭总数5%的,每少1%扣3分;全年裁判文书评查数量未达到裁判文书总数10%的,每少1%扣3分。

    责任部门:审监庭

    第二十四条  评查通报、讲评及材料报送

    未在6月23日前按时向本院审管办报送上半年的案件常规评查、庭审及裁判文书评查通报或讲评(并附电子版)的,扣10分;未在11月30日前报送全年的案件常规评查、庭审及裁判文书评查通报或讲评,以及全部评查材料(各类评查台账及评查计分表,并附电子版)的,扣15分。

    责任部门:审监庭

    第二十五条  重点案件评查

    对上级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逐案评查,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跟踪督办,未按要求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3日前报送评查报告和跟踪督办情况,每少一次扣5分;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法院对重点案件进行调查、评查,并落实各项评查建议,每有一项落实不到位的,扣10分。

    责任部门:审监庭

    第二十六条  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

    未按要求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3日前对本院长期未结案件进行通报并上报市中院的,每少报、迟报一次扣10分;漏报、瞒报、错报的,每案扣10分。上报的长期未结案件书面报告和结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每案扣3分。落实市中院督办工作要求不到位,截至6月20日长期未结案件和体外循环案件结案率未达到90%的,扣10分;截至6月30日结案率未达到100%的,扣20分;截至9月20日结案率未达到90%的,扣15分;截至12月20日仍存在有18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和体外循环案件的,每案扣10分。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行政庭

    (四)司法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司法统计分析联络员工作机制统一要求,于每月20日前向本院审管办报送1篇高质量统计分析的,每迟报一次扣5分,漏报1篇扣10分。全年至少完成1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司法统计分析文章,未完成的扣10分,超额完成的每篇加10分;在全省法院司法统计分析重点课题调研和优秀司法统计分析成果评选中获奖的,每篇加20分。每月23日前按时向中院审管办报送司法统计数据报表,每迟报或错报一次扣5分;每季度对本院的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市中院审管办,每迟报一次扣5分,每漏报一次扣19分。由本院审管办负责对本院的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并报送市中院。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

    (五)审委会事务

    第二十八条  审委会会议事务

    审委会工作制度不健全或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每项扣5分;每季度向院领导报送案件及非案件议题的研究情况,并向市中院报送本院编发的审委会工作信息、工作情况通报和典型案例各1篇;未按要求落实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向市中院报送的,每次每项扣5分;未建立审委会例会制度,或没有例会议程表及委员参会签到表的,每项扣3分。未落实书记员统一使用电脑同步记录、打印审委会会议记录并订入案件卷宗的,扣5分;审委会会议记录不够规范,不能真实、全面反映会议讨论过程的,扣3分;审管办未安排专人记录审委会会议情况并建立会议记录档案和会议材料(案件审理报告、议题报告等)档案的,扣3分;档案保管不规范,未建立借阅审批登记制度的,扣3分。

    责任部门:审管办

    第二十九条  审委会相关工作

    未组织本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资深法官委员(未兼任院长、庭长职务)参加培训、调研或评查等活动的,扣5分。对审委会决策事项没有编发会议纪要,或没有督促检查并进行通报的,扣5分。没有落实上级法院关于稳步推进审委会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每项扣5分。

    责任部门:审管办

    第三十条  司法建议管理工作

    未建立司法建议统一登记、审核、跟踪、公开发布、归档、考核等工作制度的,每项扣3分。未按要求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向本院审管办报送本院本季度发出的司法建议书至少3份的,每迟报、漏报一次或每少报一份扣5分。年底未对本院的司法建议工作进行总结和书面通报,并于12月5日前报送本院审管办的,每少一篇(次)扣5分。编发虚假司法建议(只制作司法建议但未向被建议单位发出)或对本院发出的司法建议未进行跟踪督办、督促落实的,每发现一次(份)扣5分;本院全年发出的司法建议回复率为0的,扣10;回复率低于30%的,扣5分;发出的司法建议被采纳,被建议单位积极整改后予以回复,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每份加2分。

    责任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郇封法庭、周庄法庭、云台山法庭、立案庭、行政庭

    (六)审判管理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未按要求落实市中院部署的隐性超审限案件专项治理活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集中旁听案件庭审活动、司法公开年活动,以及审判管理其他专项活动(工作)的,每项扣20分;未严格按照活动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每项扣10分;活动期间迟报、漏报相关工作材料的,每项(次)扣5分;报送材料不符工作要求的,每项扣15分。在本院组织的审判管理对外协调、联络、接待等工作中,配合支持不力或推诿不予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项)扣20分。

    责任部门:本院各部门

    第三十二条  考核年度:上年12月21日至本年度12月20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各部门及相关审判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院党组研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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