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老人赡养问题的建议
修法建字(2014)7号
修武县高村乡范庄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均隐去原名)范一、柳二与被告范三、范四、范五、范六、范七赡养纠纷案件时,二原告年龄较大,且一人长期患病,一人腿折,生活不能自理,诉前本案虽经村委会调解,但效果不明显。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这类案件,村委会在调解的同时,能否为急需赡养,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申请民政救助。
为此,我院建议:
一、对本村村民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二、加强村民调解工作。
三、积极履行村委会相关职能,切实解决急需要被赡养老人的赡养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