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被机动三轮车撞伤,出院一个多月后因心跳骤停死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日前,修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无法证明死者的死因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肇事车主与交通保险公司被判各承担11万元赔偿金的一半,保险公司承担死者生前的医疗费1万元。
2011年11月21日,男子常某骑电动车回家时,被男子付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迎面撞倒。常某被诊断为左胫骨远端开放性骨折,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1年12月4日,常某因着急回家,便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意想不到的悲剧发生了。2012年1月10日,常某因心跳骤停死亡,遗体于1月11日被火化。
常某家属找到付某,要求付某支付赔偿金和医疗费。
常某车祸后明明是骨折,隔了一个多月怎么会死了?付某疑惑不解。当地卫生所提供的证明称,骨折可能引起肺栓塞,并导致突然死亡。付某随即赔偿了死者家属5000元。当年8月28日,付某和常某家属签署赔偿协议。同年9月12日,付某把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0.5万元给了常某家属。
付某找到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他给常某家属的12万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认为,常某出车祸后一个多月才去世,是否是因为交通事故而死有待调查,不同意理赔。
付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常某的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常某没有尸检,无法证明常某之死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同意赔付医疗费1万元,但不同意赔付赔偿金。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殡仪馆的火化证明显示,常某是因各种疾病死亡,并非交通事故导致。保险公司称,如果常某的死与交通事故有关,付某就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应当追究付某的责任;但公安机关没有追究付某的责任,这也从侧面说明常某的死与交通事故没有联系。
修武县人民法院认定,因常某已经死亡并火化,鉴定机构无法判定常某的死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两种可能性都存在。近日,该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常某的医疗费1万元,11万元赔偿金保险公司承担50%,共计赔付付某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