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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庙修身悔前罪 猥亵妇女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5-07-07 11:24:01


    河北省男子李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1年11月16日减刑释放。刑满释放后,李某某无颜面对亲友,隐名埋姓到河南省修武县某寺庙出家,决心确改前非。但与女子赵某某的一次邂逅,又暴露出原本罪恶的一面,并于近日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再度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在修武县某寺庙出家的李某某到本县另一寺庙进香时,与在该寺庙居住的赵某某相识。当月9日10时许,李某某酒后专程去找赵某某,并在赵某某宿舍将赵某某按到床上实施殴打,后又强行摸了赵某某胸部、阴部。

    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本案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其前科情节,综合考量,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责任编辑: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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